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梅州:拦路强索“买路钱” “山大王”此招不灵

社会 | 2015-8-11 09:19| 查看: 3283| 评论: 0| 原作者: 梅州网
摘要: 此山是我开,此树是我栽;要想从此过,留下买路财!”小说里的情节,如今真实上演。大埔县三河镇的范某采用堵路阻止通行的方法,强收段某“过路费”2.5万元。日前,大埔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年,缓刑2 ...
  此山是我开,此树是我栽;要想从此过,留下买路财!”小说里的情节,如今真实上演。大埔县三河镇的范某采用堵路阻止通行的方法,强收段某“过路费”2.5万元。日前,大埔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年,缓刑2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

  段某在大埔经营一间锯木厂。2013年4月,段某取得三河镇某山场桉树的采伐权。去年4月中旬,当地村民范某用汽车将运树道路堵住,导致载木货车无法通过。范某还叫嚣:“要把事情处理好,不然就别想把树木运出来。”范某所说的“事情”便是“过路费”,这事得从7年前修路说起。当时,一位刘姓老板也曾承包过该山场桉树的采伐权。为将树木运出山场,他出资修建了一条山路,并雇请范某负责具体施工监管事宜。事后,刘老板给了范某2.5万元以示答谢。采完树后,刘老板对所修道路便不再过问。范某认为,路是他负责修的,要点过路费也理所当然。出于花钱买平安的心理,段某给了范某2万元。谁料去年12月,范某故伎重演,再次向段某勒索5000元。今年4月,范某被抓获归案,并退清了全部赃款。

  经审理,范某采用拦路不准车辆通过的方法,强索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。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赃款已退还,依法可从轻处罚,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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