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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一客家作家著作成多所学校试卷题 怀疑被侵权

社会 | 2017-7-27 21:21| 查看: 2607| 评论: 0| 原作者: 深圳特区报
摘要: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,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。 ...
   “我的一篇作品被多地多所学校用在试卷上作为阅读分析材料,我却全然不知,著作权和稿费暂且不说,起码应该享有知情权。”昨天深圳作家金帆就自己遇到的问题向本报记者反映。

  金帆原名罗锦环,梅州客家人,现在深圳工作生活。2012年他创作了作品《听一听<二胡映月>》,故事梗概为:主人翁老吴在闹市区演奏《二泉映月》“卖唱”,初始既没人欣赏,也无人施舍分文,直到后来看到有人架起相机拍照后,人们才纷纷丢下钱给他。作者通过这个故事,讽刺一些人沽名钓誉、追名逐利的不良品行。该作品后来被编入《中国小说精品选》。

  金帆说,最近想了解自己作品的流传情况,出乎意料的是,他的这篇作品反响很好,被全国多个省多个学校作为语文考试卷中的分析阅读文章。“作品产生了这样的社会效应和社会效益,一方面我感到很欣慰和光荣,需要感谢出题学校的厚爱,另一方面我的作品被采用我居然一点都不知道,却感到很突然。”金帆向记者表示了“是不是我的著作权被侵犯了?”的疑问。他还表示,抛开著作权和稿费不说,作者作品被采用的知情权应得到起码的尊重。

  根据金帆的反映,记者上网了解其作品被使用的情况。果如其然,多个网页都有该作品被用于中小学试卷阅读分析材料的记载,比如江苏、云南、安徽省。在试卷中,有的要求答出写作特色、主要情节、若干词语的深刻含义以及标题的巧妙之处等等。

  针对金帆关于其著作权是否被侵犯的问题,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炜衡(深圳)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。他说,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,中国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,不论是否发表,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。因此作家金帆对其文章有著作权,这是毫无疑问的。关于其作品作为试卷内容,是否构成侵权,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,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: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,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,但不得出版发行。因此,学校行为不构成侵权,但应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。(记者 方兴业李东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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